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