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