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