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