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