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