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