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