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调查,在公布调查结果前,组织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批准其调查的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拟公布的调查结果,涉及重要数据须经批准方可公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