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到期后,原统计调查方案需继续使用的,组织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继续使用意见的函,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复函批准后实施。原统计调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实施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续批手续。 未办理续批手续的,不得继续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