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