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