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