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