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