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