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