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