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