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