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驾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摩托车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者驾驶实习期内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