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