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