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