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对角膜塑形镜验配机构实行生产或经营单位资格认可后的备案管理制度;对生产或经营单位实行向验配机构定点销售管理,生产或经营单位只能向其认可的验配机构提供产品。
经营单位应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或经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验配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可并授权,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售后服务中应负的责任;生产或经营单位、验配机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后,验配机构方可开展验配业务。如验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对其资质进行认可授权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