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条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角膜塑形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对其经营、验配需要实施特殊管理。经营、验配机构所经营、使用的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批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