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