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