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