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