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