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3. 第一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目录 第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