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 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 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第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