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