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