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