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