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