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