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一)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第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