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