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