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包养情人的;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