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