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查明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