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 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