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

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其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