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 重点监督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