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案物品清单;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