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