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二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