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目录